(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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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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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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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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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報名程序、報名費用、考試日期、考試地點、成績通知、複查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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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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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 報名表。 二 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三 報名費。 四 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六 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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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 一 冒名頂替。 二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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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一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 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 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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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者,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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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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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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