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非本校畢業生或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
申請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92年9月16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實習輔導委員會議通過
93年3月3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和本校建立夥伴關係之其他師資培育大學畢業生未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
(二)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未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
三、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一月底前向實習輔導處申請:
(一)申請書。
(二)畢業證書(驗畢後退還)。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檢附相關文件,驗畢後退還)。
四、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習期間自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止;申請舊制教育實習輔導者,實習期間為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申請舊制教育實習輔導者,實習期間為當年七月至翌年六月。
五、本校實習輔導處受理申請之條件如下:
(一)自覓教育實習學校應為本校輔導區(花蓮縣)簽約學校,非本校輔導區簽約學校不予受理。
(二)相關系(所)同意推薦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每位實習指導教師以輔導二十五位教育實習學生為上限,超過者不予受理。
(三)相關系(所)得舉行甄試;甄試辦法由各系所訂定,並報請實習輔導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六、同意輔導教育實習課程者,應繳納四學分之教育實習學分費。
七、申請舊制教育實習輔導者,適用本校「實習教師輔導要點」辦理。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要點經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