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非本校畢業生或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教育實習課程甄試辦法

93.02.18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3.03.03九十三年度第一次實習輔導委員會議通過

一、依本校「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非本校畢業生或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第五條第三項,暨本系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非本校畢業生或持外國學歷申請本系教師擔任實習指導教授者,可向本系提出申請特殊教育實習指導。本系需視教師擔任實習課程指導學生人數在學校規定及在教師可負荷之範圍內,申請者並需通過本系辦理之甄試程序,始得由本系教師指導特殊教育實習。

三、申請本系實習教師之甄試,包含筆試與面試二個階段,筆試未達標準,不予面試。甄試程序如下:

(一)申請日期:需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本校實習輔導處及本系提出申請。

  (二)甄試時間: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並公告。

  (三)筆試科目與標準:

      1.筆試科目:特殊兒童基本概論(含測驗評量)、特殊教育教材教法。

      2.標準:各科成績均需達六十分以上。

  (四)面試科目與標準:

      1.面試:含申請者書面資料(所修科目畢業成績、參考著作、畢業論文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著作均可)及口試(以與特殊教育相關理論與實務為主)。

      2.標準:面試成績書面資料審查佔百分之三十,口試佔百分之七十,合計成績需達到六十分以上。

四、甄試費用依本校招生考試收費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本校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