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制度簡要說明 一、適用對象:92年8月1日以後入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二、流程:三階段 (一)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取得學分證明書,以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以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1.資格: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1)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2)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 A.研究所在校生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後,需經指導教授、所長同意(填寫帶籍實習指導教授同意書),方能申請教育實習課程。 B.以同等學歷考取碩士班者,需具碩士學位證書方可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C.於參加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可自行斟酌是否辦理休 學。 (3)大學畢業後,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2.期間:上學期(八月至隔年一月);下學期(二月至七月)。 3.身份:國立東華大學學生(發給實習學生證)。 4.費用: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三)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取得教師證書。 1.請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以及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2.上述辦法第六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需具大學以上學位證書。
三、師資培育法修正前後實習制度比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