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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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教育實習課程

實習學生自覓教育實習學校之其他相關規定

一、終止教育實習課程之申請

實習學生與教育實習學校完成簽約後,而欲終止教育實習課程者,請填寫教育實習課程終止實習申請書,先至原簽約之教育實習學校取得同意核章後,再將該申請書繳交至師資培育中心登錄核備,終止教育實習課程之申請手續方為完成。爾後如欲再申請教育實習課程者,則需重新辦理自覓教育實習學校作業。

二、公假規定

依往例,實習學生於自覓教育實習學校之規定期間內,可以公假登記(至多兩次),前往教育實習學校辦理簽約手續。請假規則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公假日數暫時依原國立花蓮教育大學教職員工申請公差(假)日數原則辦理(待新法源依據修正完畢後另行公告)。惟於期中考、集中教育實習以及校慶、運動會期間,不可申請公假,以免影響重要課業與重點活動之進行。

三、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問題

()依據行政院96.4.24發布施行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辦理。

()歷屆實習學生常見之問題,經電詢內政部兵役署回覆後彙整如下:

Q1     何為緩徵?何為延期入營?

1.緩徵:應受常備兵、補充兵(因家庭因素者除外)或替代役現役徵集者,如有下列情形可申請緩徵: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2)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2.延期入營:收到徵集令後,無法按時報到入營時,可由本人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Q2     :請問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且核准者,如何處理兵役問題?

學籍尚在本校者,如碩士生以符合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者,由本校相關單位辦理緩徵;如已完成離校手續者,請實習學生自行辦理延期入營。

Q3     :請問欲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者辦理延期入營須檢附之「有關證明」為何?

一般而言,實習學生持本校發給之報到公函、教育實習課程同意書(三聯式之實習學生收執聯)以及實習學生於繳交實習輔導費後核給之實習學生證,均可供相關證明之用。然,亦有一些鄉(鎮、市、區)公所需實習學生到校辦理報到後,由教育實習學校核給報到證明文件。

Q4     :請問如參加實習期間為當年8月至隔年1月之教育實習課程,實習結束且成績合格,欲報名參加應屆(隔年4)之教師檢定考試者,如何處理兵役問題?

原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之第十三類「在入營之日前已報名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各種考試者」乙項已廢止,故此,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並不能辦理延期入營。僅得於考試期間,申請公假應考。

Q5     :如於6月底畢業後,不參加當年81日開始之教育實習課程(實習期間為當年8月至隔年1),而想延後申請下一階段之教育實習課程(實習期間為隔年2月至7),請問如何處理兵役問題?

依據行政院 96.4.24 發布施行之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實習學生參加教育實習課程申請延期徵集乃屬第十二類「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故此,如延後申請下一階段教育實習課程之案例,並無法申請延期徵集入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