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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換自覓實習學校作業原則
一、本校實習學生欲參加教育實習課程,經取得教育實習學校同意書後,不得再申請更換教育實習學校。
二、實習學生如因下列情況,得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核准,並經原簽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核可後,方可同意更換自覓之教育實習學校:
(一)直系親屬因重病或病故,須就近照顧者。
(二)不可歸責於己之突發重大事由。
三、更換自覓之教育實習學校,以經縣市政府核備並與本校簽訂教育實習合作契約之學校為限。
四、學生於參加教育實習課程後,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