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審查教育實習機構作業標準
一、教育實習機構審查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辦學績效良好:
1. 校長辦學理念正確,落實教育政策。
2. 行政組織健全,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
3. 最近三年來,學校無違規情事遭限期改善以上之處分。
4. 最近三年來,連續獲本廳獎助私立學校(含幼稚園)獎助金。
(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
1.公立學校及幼稚園部分:
(1)一般學校及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2)特殊學校(班)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2.私立學校及幼稚園部分:
(1)高中、職普通科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2)高中、職職業類科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3)特殊教育學校(班)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上。
(4)高中附設國中部及國民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八十
以上。
(5)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三)地理位置與師資培育機構距離不遠,以利就近輔導:
1.以同一縣市或鄰近縣市為原則。
2.交通方便,通訊網路良好。
二、經師資培育機構遴選供教育實習之學校或幼稚園,應出具同意函並填妥
認定標準表,由師資培育機構彙整函報本廳或各縣(市)政府審查。
三、本原則自公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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