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教育實習課程說明(新舊實習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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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教育實習課程說明 | 師培法修正前後實習制度比較
一、流程: 1.學生取得畢結業資格,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科目。 2.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參加教師檢定考試,取得教師證書。 二、適用對象:(師培法第二十條) 1.92年8月1日以後入學,修讀師資培育學程者。 2.92年8月1日以前入學,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學程者,得選擇適用新制。 3.92年8月1日以前入學,修習師資培育學程者,十年內可選擇舊制(實習一年), 4.92年8月1日以前,已修畢師資培育學程者,六年內可選擇舊制(實習一年),逾 三、全時教育實習方面: 1. 參加實習資格:(師培施行細則第四條) (1)共同要求: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2)個別要求: 大學部學生必須取得畢業資格。 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畢畢業應修學分。 大學畢業後,向本校實習輔導處提出申請 2.實習期間:上學期(八月至1月);下學期(2月至7月) 3.實習費用:四學分之教育實習學分費。 4.適用辦法: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四、教師資格檢定方面:(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1.檢定方式: 筆試。 2.考試次數: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每年四月)。 3.簡章公告:考試舉行前二個月。 4.考試類別及科目:(檢定類科及應試表) 5.及格標準: (1)應試科目總平均滿60分 (2)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50分 (3)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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